又到“雙12”,昨天你剁手了嗎?如在網上購物發(fā)生糾紛,又當如何維權?近日,西安市鄠邑區(qū)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網上購物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某淘寶店鋪因銷售無中文標簽進口膠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被判決返還消費者購物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
進口膠囊無中文標簽消費者起訴商家
鄠邑區(qū)法院在審理中查明,今年2月19日,消費者張悅在某淘寶店鋪支付570.6元購買減脂膠囊套裝,包含一瓶諾特蘭德脂肪終結者膠囊、一瓶BPI夜間減脂和一瓶MRMCLA,贈送一個搖搖杯和一個藥盒。店鋪用快遞將貨物郵寄給張悅,張悅于2月23日簽收。
收貨后,張悅發(fā)現(xiàn)收到的預包裝減脂膠囊套裝,三瓶產品均沒有中文標簽,不知應如何服用,便與店鋪聯(lián)系。雙方多次協(xié)商均無結果,張悅一紙訴狀將該店鋪告上法庭,要求店鋪返還購物款,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該店鋪認為,其已依法在工商部門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合法經營。張悅收貨時當著快遞員面驗貨并付款,并未提出沒有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書的問題,雙方交易已經完成。店鋪有中文標識及中文說明書、進口海關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其銷售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店鋪所銷售膠囊并未給張悅造成損害,故不同意支付10倍價款賠償金。
但在審理中,該店鋪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提供的商品有中文標識及中文說明書。
店鋪無法舉證
法院依法判決
鄠邑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該案中淘寶店鋪銷售的進口膠囊無中文標簽,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不得進口。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店鋪以承擔10倍價款賠償責任是以給原告造成損害為前提的辯解意見,顯然與法律相悖。
該店鋪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產品具有中文標簽,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仍予以銷售,張悅要求店鋪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最終,鄠邑區(qū)法院依法判決該店鋪退回張悅貨款人民幣570.6元,并支付張悅10倍價款賠償金5706元。該案現(xiàn)已履行完畢。(文中人物系化名)
記者張晴悅
編輯: 羅亞秀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lián)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