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機構只能有一個名字,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得違規(guī)舉行或組織與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掛鉤的‘奧數’、等級評定、選拔性考試及學科類競賽活動,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開展教學。”3月1日,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等五部門聯(lián)合出臺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
培訓機構不得冠名“國際”字樣
全省從事非學歷教育類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職業(yè)技能類培訓機構以及托管、嬰幼兒看護等非培訓性質的市場服務機構),必須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在各級民政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不得有損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fā)歧義的內容和文字。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簡潔、直觀、準確、規(guī)范,其行業(yè)表述根據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命名學科類培訓班名稱,如“小學三年級語文培訓班”“初中二年級數學培訓班”。
專職教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人數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
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
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不得選民宅地下室等場所辦學
培訓機構應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wěn)定和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辦學場所面積,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
教學場所面積應不少于辦學場所總面積的80%。
租用和自有場地必須適合辦學,租賃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房屋質量、食品衛(wèi)生、消防等應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借各類中小學校校舍、場地培訓,應配備與培訓層次、類別、項目、規(guī)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場所。
不得提前向幼兒園兒童教小學內容
不得違規(guī)舉行或組織與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掛鉤的“奧數”、等級評定、選拔性考試及學科類競賽活動。
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提前向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內容,不得違背教育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
教學內容,不得超出培訓對象所處年齡階段的課程標準。
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應報所在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應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課程相匹配的培訓資料,且舉辦者需對所使用培訓資料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
以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還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網絡安全及信息化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培訓機構分支不能隨意開辦
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區(qū))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需經審批機關批準;跨縣(區(qū))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區(qū))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記者 張彥剛)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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