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趙女士在審車前發(fā)現,在同年六七月份,自己的車因“未讓人”被處罰。9月10日,她到西安交警曲江大隊處理,交警部門以6月22日她在太白南路(南二環(huán)—西灃一級路)實施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為由,對其處以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
據趙女士的代理人說,當時路邊三人并非過馬路,而是在路口擋出租車,因出租車已載客未停,趙女士的車跟著就過去了,因此被拍下。此后,趙女士將西安交警曲江大隊起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
趙女士訴稱,西安交警曲江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撤銷。她的理由主要有四點:處罰證據材料無有效參照物證明違法地點,無法證明在其轄區(qū)內,違反行政處罰法第15條相關規(guī)定;證據材料顯示不出行人通行交通信號燈,也體現不出行人通行狀態(tài),根據道交法相關規(guī)定,車輛與行人應當相互禮讓,通行權利義務平等;證據形式不合法,根據相關規(guī)定,圖像取證設備應當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時間、不同位置的全景照片;設定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被告盲目實施行政處罰,處罰不必要的讓行違背立法初衷。綜上,請求依法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退還罰款100元。
庭審中,被告西安交警曲江大隊“因技術原因該處罰未找到相應證據”,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法院還查明,被告未在處罰決定書中加蓋公章。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無合法理由未提交作出涉案行政處罰的依據,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該處罰的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近日,法院一審以交警曲江大隊對趙女士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撤銷因“未讓人”的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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